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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所征管服务范围的公告

2017-08-11 来源:市地税局

尊敬的广大纳税人:
 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深化国税、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》(中办发[2015]56号)、《四川省深化国税、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》(川委厅[2015]45号)精神,提升征管质效,促进社会经济发展,西昌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各税务所服务征管范围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各税务所调整后的服务征管范围
  (一)第一税务所(服务征收所)
  负责所有地方税种、基金附加、国税委托代征增值税(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等)的征收及纳税服务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山水阳光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
  (二)第二税务所(企业管理二所)
  负责对工业(采矿业、制造业、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)、建筑业及农、林、牧、渔业单位纳税人的地方税收服务管理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三岔口东路217号
  (三)第三税务所(企业管理一所)
  负责对商业(批发和零售业)、仓储业、服务业(住宿和餐饮业、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、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、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)、(营利性质的非公益性质的教育、卫生和社会工作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);单位纳税人的地方税收服务管理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山水阳光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二楼
  (四) 第四税务所(自然人管理所)
  负责对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地方税收自然人的征管工作。包括:自用、出租不动产缴纳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的自然人的征管工作;对高收入自然人、高净值自然人及一般自然人的服务管理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长安南路64号
  (五)第五税务所(个体管理一所)
  负责对商业(批发和零售业)、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、服务业(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、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、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)、教育、卫生和社会工作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、金融业、房地产业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服务管理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山水阳光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二楼
  (六)第六税务所(个体管理二所) 
负责对工业(采矿业、制造业、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)、建筑业、住宿和餐饮业及农、林、牧、渔业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服务管理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三岔口东路217号
  (七)第八税务所(存量房一体化交易征管所)
  负责存量房交易的审核、录入、征收工作;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管理系统的运用;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。
  办公地点:西昌市房管局一楼
  (八)第十税务所(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所)
  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及所有耕地占用税、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契税的服务管理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顺城街新世纪大厦7楼
  (九)第十一税务所(企业管理三所)
  负责对金融业、房地产业、交通运输业(不含仓储业)、邮政业、行政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组织(公共管理、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、国际组织、公益性质的教育、卫生和社会工作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)等单位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的服务管理工作。
  办公地点:西昌市房管局一楼
  二、其他事宜
 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。
  咨询电话:0834-3225739
           特此公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西昌市地方税务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8月4日

编辑:李 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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